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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案案情摘要,供律师快速了解事实、证据与主要争议点之用。本文尽量区分“有证据支撑的事实”与“原告陈述或推断”,以便后续核查、起诉与庭审准备。

正文采用两层阅读方式:

  • 主文:按时间线、争点、风险整理,便于律师快速扫读。
  • 文内链接:正文中涉及关键证据之处,统一改为可点击的文内跳转链接,便于预览和导出 PDF 后查找。
  • 完整证据文件名:统一保留在第三部分证据清单中,便于打印、归档和核对。

案情摘要(供律师参考)

一、当事人信息

  • 原告(委托人):本人(姓名可后续提供),现居上海。
  • 被告:白桦其(实名,已通过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确认全名)。微信昵称“BH白桦”我将其更改为“BH白桦其(街拍摄影师)”,微信号 BH18339129202,B站账号原先叫“街拍队长”,目前改为“外国语White”(b站uid:268913425)。已知其人在上海(曾自述住在周浦或青浦一带),具体住址、身份证号不详。可通过法院调查令向腾讯(财付通)调取完整身份信息。
  • 双方均在上海,涉案街拍视频拍摄地点为上海南京路步行街。

二、案件基本事实(按时间线)

关键时间线速览

建议律师先看下表,再读后文详细叙述。这个案子的核心不在“是否找过人”,而在于先约定履行标准,再付款;付款后才告知重大障碍;明知障碍仍收款;随后改口并拉黑

时间关键事件对应证据对案件意义
2025年2月下旬被告街拍 M,并于当时尝试添加其微信证据7证据8说明被告与M的实际接触发生在 2 月下旬
2025年3月上旬左右(待核实)涉案视频上传至 B 站或小红书现主要依据原告回忆,待进一步核实用于区分拍摄时间与公开发布时间
2025年5月12日原告第一次充值 3000 元 B币证据1说明双方最早在 B 站阶段已存在付费求助往来
2025年5月 x 日被告主动搜索并添加原告微信证据2说明后续微信沟通系被告主动承接,不是原告单向骚扰
2025年6月5日原告第二次充值 3000 元 B币证据1说明 5 万方案形成前,双方已存在持续沟通及多次给付往来
2025年6月9日 12:21 前微信达成关键合意:“把她带到你身边算结束”证据5截图一这是本案最核心的合同履行标准
2025年6月9日 14:08:40原告支付 1 万元预付款证据3证明付款发生在合意达成之后
2025年6月9日 14:08:58被告收取 1 万元证据3与上一步构成“先约定、后付款、即刻收款”的时间链
2025年6月9日至6月16日被告寻人,并联系到案涉中间联系人(微信名片显示为 Kaloyan Dudev,昵称 Koko)证据9证据10说明被告确实做过部分事务,但不等于完成“带到身边”
2025年6月16日 17:30 至 18:00 后第一通微信电话:被告称“人找到了”,明天可一起去见面现无直接书面证据这是原告支付 4 万元的直接认知基础
2025年6月16日 20:07:40原告支付 4 万元尾款证据3付款时原告仍基于“人已找到、明天可见面”的理解
2025年6月16日 20:07:40 后至 20:13:53 前第二通微信电话:被告称 M 骂了他,明天可能去不了现无直接书面证据重大障碍系在付款后、收款前才告知
2025年6月16日 20:13:53被告仍收取 4 万元证据3本案最关键的不诚信节点之一
2025年6月17日 00:06:45数据恢复的微信语音:被告称明天去不了,继续推进可能适得其反证据10证据11补强证明被告收款当晚已明确知道无法顺利履行
2025年6月17日 19:49 左右被告改口为“建立认识和链接”证据5截图二说明其在收款后单方面降低履行标准
2025年6月18日被告拉黑原告证据6说明其在收款后极短时间内切断联系

可视化理解时,建议抓住以下四步:

  1. 先约定:“带到你身边算结束”。
  2. 后付款:先付 1 万,后付 4 万。
  3. 再告知障碍:4 万付款后才说“明天去不了”。
  4. 仍然收款并改口、拉黑:这才是争议核心。

注:上表中的“对应证据”已做成文内跳转链接。在 Markdown 预览中通常可直接点击;导出 PDF 后,多数保留超链接的导出方式也会保留该跳转,但这取决于最终使用的导出工具,并非所有导出器都 100% 支持文内链接。

  • 沟通方式说明:双方自始至终均不知道对方手机号码。文中所称“电话”均指微信电话;为避免重复,首次出现处写明“微信电话”,其后如无歧义则简称“电话”。

1. 起因与初始接触(B站阶段,2025年2月至5月)

  • 被告系街拍摄影师,于约2025年2月下旬在上海南京路步行街附近随机选择路人进行街头拍摄,拍摄了一段包含一名法国女孩(下称M;原始材料中亦出现 Mae、mea、MAE、MEA 等写法)的街拍视频。根据被告后来向原告展示的微信记录,其尝试添加M微信的时间亦对应在2025年2月下旬,这与原告对拍摄时间的记忆一致。至于该视频上传至B站或小红书的时间,原告目前倾向判断为2025年3月上旬左右,但该点尚待进一步核实。被告在拍摄结束后与女孩简短交谈,询问其来自哪里、是否来旅游等,得知她来自法国。该女孩在视频中自述是来上海做一个学期的交换生(见证据7证据8)。
  • 公开视频末尾画面显示,被告尝试与女孩互加微信好友(被告扫描了女孩的微信二维码并发送好友申请)。但据被告事后告知原告并出示截屏证实:女孩在离开后并未通过被告的好友申请,双方实际上未成功添加微信。然而,公开视频经剪辑处理后,给观众造成了“两人已互加微信”的印象。
  • 原告后续在B站上看到该视频(首次看到的具体日期现难精确回忆),对视频中的女孩产生好感。原告通过B站私信联系被告,希望确认被告是否加上了女孩的微信,以及能否帮忙引荐。2025年5月12日,原告通过B站向被告充值第一笔3000元B币,作为请被告协助引荐的报酬(见证据1)。
  • 此后被告通过QQ邮箱向原告发送了该视频的完整版本(该邮件已被原告删除,但视频文件本身原告仍保留)。原告看完完整视频后发现:
    1. 被告实际上并未加上该女孩的微信联系方式(与被告此前告知一致)。
    2. 完整视频中包含了女孩所在学校的信息。
    3. 视频中被拍摄者曾明确要求被告不要上传视频,且要求对头像进行打码处理,但被告均未遵守,仍将未打码视频上传至B站公开平台(见证据7证据8)。
  • 原告得知女孩所在学校后,曾自行前往该校寻找两次,均未果。此后原告在B站私信中继续向被告表达希望有办法联系到该女孩的意愿,并提出愿意多给一些报酬。被告遂通过B站私信向原告索要微信号,随后主动通过微信搜索添加原告为好友(添加时间2025年5月,来源显示“对方通过搜索账号添加”)(见证据2)。
  • 名称说明:文中及证据里的“Mae”“mea”“MAE”“MEA”均指同一名法国女孩。除直接引用原始备注、截图文字和文件名外,后文统一简称为“M”。
  • 补充说明:涉及M的视频经原告确认为未经本人同意的偷拍性质(原告保留有该完整版视频为证)。被告B站上的其他街拍视频的拍摄方式原告无法逐一确认。

2. 微信沟通与第二笔B站充值(2025年5月至6月初)

  • 被告添加原告微信后,双方在微信上就寻找该女孩进行持续沟通。被告表示会在自己的圈子里帮忙打听。
  • 其间被告提到近期因个人事务可能没有太多时间帮原告在周边留学圈(包括被告认识的外国人群组)中寻找,原告遂于2025年6月5日通过B站再次充值3000元B币,以继续请其帮忙寻找并维持此前的沟通往来(见证据1)。
  • 此时双方尚未讨论后续的5万元方案。 B站上双方的私信沟通记录以及被告添加原告微信的记录,原告均仍保留(见证据2)。

3. 关键约定(2025年6月初,6月9日之前或当天早些时候)

  • 被告曾提出“原告给5万元,被告删视频”。原告明确拒绝,表示“你删不删跟我没关系,除非你真的能把人带过来”。双方最终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合意:原告支付5万元,被告负责将该女孩“带过来”(即促成线下见面)。删除视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见证据5截图一
  • 关于“天机不可泄露”:被告在说服原告支付款项的过程中,反复声称自己有办法找到女孩,但拒绝透露具体方法,称“天机不可泄露”。原告当时因距交换生学期结束时间紧迫,对被告能否找到人表示怀疑。被告持续软磨硬泡,甚至说“人生也就仅此这一次机会了”。最终在被告极力说服下,原告同意先支付1万元预付款。此后被告才透露其方法是“学法语”(推测为通过法语相关课程或场所接触可能认识M的留学生圈子)。
  • 合同形式说明:该约定通过微信文字消息达成,依据《民法典》第469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故本约定属于书面合同,而非口头协议。
  • 证据支持:原告提供的聊天截图中,被告先主动承诺“这件事我做到把她带到你身边算结束,我会用手段做好”,原告随后回应确认“你带过来我才愿意给你钱(一次性)”。即:被告首先自愿设定了“带到身边”的履行标准,原告在此基础上确认只有达到该标准才付款。该截图直接体现了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合同履行标准,且被告系主动承诺方而非被动接受方(见证据5截图一)。
  • 时间线关键细节(铁证——精确到秒):从聊天截图可以看出,被告“带到你身边算结束”的承诺、原告“你带过来我才愿意给你钱(一次性)”的确认、以及原告“她愿意跟你带过来跟我见面”的条件设定,均出现在截图中“6月9日 中午12:21”时间分隔线的上方(即这些对话发生在6月9日12:21之前)。而根据1万元转账电子凭证(PDF),该笔转账的精确时间为2025年6月9日14:08:40。这意味着:从合意达成(12:21之前)到实际付款(14:08:40),中间至少间隔约2小时。这一精确到秒的时间链铁证如山地证明:原告是先与被告就“带到身边”的履行标准达成合意,然后才基于该约定支付款项的。付款行为构成对合同条款的事后履行,而非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盲目打款(见证据3证据5截图一)。
  • 重要事实(无直接证据):原告表示,当时被告非常想要这笔钱,原告是在被“蛊惑”下同意的。

4. 支付预付款(2025年6月9日)

  • 被告反复要求原告先行支付部分款项,软磨硬泡之下原告最终同意,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万元,转账备注“找法国女孩mea”。转账时间2025年6月9日14:08:40,收款时间14:08:58,间隔仅18秒(见证据3)。
  • 重要说明:原告表示,双方在聊天中并未明确使用“定金”二字,此笔款项性质应为“预付款”或“合同价款的一部分”,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由于完整聊天记录已删除,无法确认当时的具体措辞。
  • 被告自行删除视频:被告收到1万元预付款后,未经原告要求,自行将其在B站和小红书等平台上的所有视频删除,并将删除截图发送给原告。原告仅以微信“OK”手势回复表示收到,但这并不构成对“删除视频”作为合同义务的确认。原告从未要求被告删除视频,也没有这样做的动机。原告的唯一诉求始终是“把人带过来”。此事实说明删除视频系被告的单方面行为,不应被视为合同义务的一部分。

5. 被告寻人过程(2025年6月9日至6月16日)

  • 被告收到1万元预付款后开始寻人,花费约5至7天,使用暗访摄像头在相关地点进行寻访。
  • 关键进展:被告在寻访过程中接触到一名案涉中间联系人(微信名片显示为 Kaloyan Dudev,昵称 Koko,下称“案涉中间联系人”)及其同学,对方表示认识M。随后,该案涉中间联系人将M的微信联系方式推送给了被告(见证据9)。

6. 支付尾款当晚的详细经过(2025年6月16日)

  • 第一通电话(约17:30至18:00后):被告给原告打微信电话(无录音),称“人真的找到了”,并表示“你明天抽空跟我一块儿来,先见一面”。被告在该通电话中还提到:“董哥,是的,就像你说的,他们有一个群。这周是最后一个礼拜,考完试就准备回去了。” 该信息来源于被告通过案涉中间联系人获知。这意味着被告在当晚已明确知道:女孩本周考完试就要回国,留给其履行“带到身边”承诺的时间窗口极为有限。原告在第一通电话中问及钱的事,被告仅含糊表示“到时候再说”,并未明确告知已出现履约障碍。
  • 18:00至20:07:原告基于第一通电话中“已经找到、明天可一起去见面”的信息,以及出于信任和顾及对方、让其放手去做的心理,最终决定付款。
  • 20:07:40: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万元,转账备注“感谢找mae”(见证据3)。
  • 第二通电话(20:07:40之后、20:13:53之前):被告当时正从上海外国语大学所在的市中心区域坐地铁返回其住处(周浦或青浦一带)。其看到原告转账后,随即又给原告打第二通微信电话。电话中,被告称案涉中间联系人已将M的微信推送给自己,但其加上对方后被M骂了一顿;被告情绪明显低落,并表示第二天不打算去了/可能去不了了,随后直接挂断电话。原告在该通电话中才第一次明确得知事情已经出现严重障碍,当场发懵。
  • 20:13:53:第二通电话挂断后,被告立即收取了4万元从转账到收款仅间隔6分13秒(见证据3)。
  • 关键分析:原告支付4万元时,认知基础仍是第一通电话所传达的“人已经找到、明天可以一起去见面”,而非“仅仅取得微信联系方式”或“事情已经失败”。坏消息是在付款之后、收款之前才由第二通电话告知,且从通话结束到被告收款仅有极短时间,原告在震惊状态下几乎没有形成完整反应和撤回操作的现实空间。被告则在明知履约已出现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仍选择立即收款。
  • 被告对时间间隔的解释(无直接证据,仅争执中的说辞):原告事后质问被告为什么约19:00就已知事情不顺利却隔了一个多小时不说。被告辩称那段时间他在从市中心坐地铁回周浦/青浦的路上,是下地铁之后才看到转账、才打的电话。但即使按被告自己的说法,被告也是在电话中已告知障碍之后才收取的款项,而非在正常履约状态下收款。

7. 后续履行情况

  • 被告未能将女孩带到原告面前,合同核心目的未实现。
  •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案涉中间联系人的微信,被告提供后原告尝试添加该联系人,但对方未予理睬(见证据9)。
  • 关于原告为何会直接添加案涉中间联系人:在当时语境下,该联系人并非原告自行搜索获得,而是被告通过微信名片分享给原告。结合被告先前已表示“人找到了”、后又称自己次日不去/让原告自行推进,原告有理由自然理解为:既然该联系人系被告主动推送,则被告至少认为原告可以顺着这条线索继续沟通,或者此前已经向该联系人作过某种铺垫。故原告随后发送简短英文好友申请,在主观上并非普通陌生搭讪,而是顺着被告所开启的沟通链条继续推进。但需注意:现有证据尚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在分享名片前已与该联系人完成充分沟通,此处宜表述为原告当时的合理理解,而非已被证实的客观事实。
  • 女孩得知视频上传后的反应(无直接证据,仅原告陈述):M在被告加上她微信后,得知被告将她的偷拍视频上传至B站、小红书等公开平台,遂要求被告将所有视频全部下架,并警告如继续上传将报警。被告向M道歉,但辩称“你在视频里面并没有要求我不能上传”。M表示非常不舒服。此事导致M对被告产生强烈反感,这也是被告后来所称“被女孩骂了”的背景原因。
  • 原告死马当活马医:6月17日凌晨被告表示次日去不了后,原告在次日因确实没有其他推进途径,提出折中方案:由原告用英文写一段向M道歉并自我介绍的文字,再录制一个内容大致相同的小视频,请被告代为转发。彼时被告虽已与M发生争执,但尚未被其拉黑。据原告陈述,被告后来确已转发,并曾向原告展示过已发送截图;但等待数小时后,M仍无任何回复,事项遂未再推进。
  • 关于“已转发但M未回复”的另一种可能解释(仅属合理推测,暂无直接证据):即便被告确曾向M转发原告的文字或视频,也不能当然推出M已经实际看到、阅读并理解了该信息。根据微信的一般使用特性,用户在不删除、不拉黑对方的情况下,仍可能因消息免打扰、未点开会话、忽略提醒等原因而未实际接收相关内容。这一点对本案的意义在于:被告即使完成了“转发”这一机械动作,也仍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实质完成其事后所称的“建立认识和链接”。但反过来,由于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M当时确实屏蔽、忽略或未看到相关消息,因此此点不宜作为确定事实主张,只宜作为反驳被告“已完成义务”抗辩时的补充分析。
  • 双方当时均认为事情已经结束(原告说“game over”,被告也回复大致意思说:“可能真的game over了”)。

8. 原告复盘后主张退款与被告的回应(按争执过程的时间顺序)

原告事后复盘发现不对劲:被告早已知道可能带不过来(女孩骂了他),却不提前告知,反而在原告打款后才通知障碍、收款后立即改变承诺。原告遂与被告发生争执。以下为争执过程的大致时间顺序:

第一步:原告提出两个选择

原告明确向被告提出:

  1. 继续履行,赶紧想办法把人带过来。
  2. 退还4万元。

被告明确表示两个选择都不接受。

第二步:双方激烈争执

  • 原告指出被告的行为是“人性的劣根性”。
  • 被告否认,称这是原告的个人偏见,并以威胁口吻回应(无直接证据,仅原告记忆,但印象深刻)。
  • 被告大致说:“我一个人凭自己的能力,从小地方打拼到上海读大学、读研究生,什么样的大风大浪没见过?在实习的时候,群架也打过,留学生也骂过。如果我真的要糊弄你,随便找个外国人就可以了,干嘛费劲帮你早出晚归去找?如果真要搞事情,我有足够的自信,凭自己的能力和在上海的人脉,是可以碾压你的。”(“碾压”这个词原告方记得很深刻)

第三步:原告贴出核心截图,重申合同标准

  • 原告在争执中将此前“带到你身边算结束”的聊天截图贴出,以此明确界定双方约定的履行标准(见证据5截图一)。

第四步:被告在看到截图后,单方面重新定义自己的义务

  • 被告在原告贴出截图、无法否认“带到身边”这一白纸黑字的约定后,发出了最后一段完整的自述文字,将自己的义务重新定义为“建立认识和链接”。
  • 被告原话:“我选择了微信的‘认识’为后续书写故事提供了可能,这是最好的选择”“这段因果属于我的部分已经结束,我的任务就是在茫茫人海冥冥虚空建立你们的‘认识’和‘链接’,我现在会你和M,属于你们的认识已经建立,如果她喜欢你,一定会添加你。很抱歉因个人原因实在无法操心这件事,在医院里,在万忙之中我顶住压力码下这段字,祝好”(见证据5截图二)。
  • 这与此前约定的“带到你身边算结束”构成明显矛盾。
  • 关键逻辑:被告的“建立认识和链接”这段表述,是在原告明确贴出“带到身边算结束”的截图之后才出现的。这说明被告在面对白纸黑字的合同标准时,无法否认该约定的存在,只能选择事后重新编造一套说辞来降低自己的履约标准。这一时间先后顺序极其重要,它证明被告的“建立链接”说法并非双方事先达成的共识,而是被告在被原告当面质证后才临时编造的托辞(见证据5截图一证据5截图二)。
  • 对被告威胁性言论的法律分析
    1. “如果我真的要糊弄你,随便找个外国人就可以了”——被告以此自辩,但反过来恰恰说明被告自己也承认合同要求的是找到特定的M,而非随意找个外国人敷衍了事。这间接印证了合同标的是“找到并带来特定的女孩”。
    2. “凭自己的能力和在上海的人脉,是可以碾压你的”——属于威胁恐吓性质的言语,说明被告在退款协商中并非平等协商,而是以威胁方式拒绝退款、企图逼迫原告放弃追索权利。
  • 使用建议:威胁性言论无证据支撑,不建议写入起诉状,但可在法庭辩论环节口头提及,或以书面“代理意见/补充说明”形式提交法院,供法官形成对被告态度和品性的心证。而“建立认识和链接”的自述有截图为证,是核心书面证据(见证据5截图二)。

9. 被告拉黑与原告最后的回复(2025年6月18日)

  • 被告发完上述“建立认识和链接”的自述后,于2025年6月18日将原告拉黑(见证据6)。
  • 这意味着:从被告收取4万元尾款(6月16日20:13:53)到拉黑原告(6月18日),仅间隔2天(见证据3证据6)。
  • 原告在不知已被拉黑的情况下发送了最后一条消息,表示认可被告做事态度但结果未达要求,同时做了一定程度的自我反思。该消息显示“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证明原告已被拉黑、被告极可能未收到该消息(见证据5截图三证据6)。

三、现有证据清单(原告持有)

所有证据原件保存于原告电脑 proof 文件夹中,以下按编号列明各项证据及其对应文件名。

快速导航:

1. B站充值记录

  • 两笔:第一笔3000元B币于2025年5月12日充值,第二笔3000元B币于2025年6月5日充值,均未删除。
  • 对应文件:给街拍队长2次b站充值.png

2. 被告主动添加原告微信的记录

  • 来源显示“对方通过搜索账号添加”,添加时间2025年5月,证明系被告通过B站私信获取原告微信号后主动搜索添加,原告微信中未删除。
  • 对应文件:他在2025.05微信加我凭证.png

3. 微信转账记录及电子凭证

  • 2025年6月9日转账1万元,备注“找法国女孩mea”,转账时间14:08:40,收款时间14:08:58间隔仅18秒
  • 2025年6月16日转账4万元,备注“感谢找mae”,转账时间20:07:40,收款时间20:13:53间隔仅6分13秒
  • 转账电子凭证(已从微信申请导出,PDF格式)明确显示:付款方“董骏玮”,收款方“白桦其”,收款方微信号B*****02。该凭证同时确认了被告实名及精确的转账/收款时间。
  • 1万元转账时间的证据链价值:该转账发生在2025年6月9日14:08:40,而聊天截图中“带到你身边算结束”的合意出现在同日12:21时间分隔线之前(即12:21前达成约定,14:08:40才付款),两项证据交叉印证了“先有约定、后有付款”的因果关系,间隔约2小时。
  • 关于备注与拼写说明:1万元备注写作“找法国女孩mea”,4万元备注写作“感谢找mae”。其中“Mae”“mea”“MAE”“MEA”等写法均指同一名法国女孩,即本文后文统一简称的“M”;“感谢找mae”系原告付款时对“帮忙寻找此事”的简写表达,并非确认“已经找到且已完成把人带到身边的合同义务”。
  • 对应文件:微信转账10000元.jpg微信转账40000元.jpg转账电子凭证_10000.pdf转账电子凭证_40000.pdf微信转账图总列表.jpg

4. 微信转账时的收款方身份确认弹窗截图

  • 显示被告姓名尾字为“其”,微信号 BH18339129202,与电子凭证中的“白桦其”互相印证。
  • 对应文件:给他打款的截图.jpg

5. 微信聊天截图

  • 仅剩数张碎片化记录,完整聊天记录已因原告试图放下此事而删除。

截图一(核心证据)

  • 截图中对话从上到下的顺序为:被告先说“还有一件事,如果真的见到了Mae…董哥是否心理有准备接受这个事实?这件事我做到把她带到你身边算结束,我会用手段做好。”
  • 原告后说“这些我都有想过…所以我才跟你强调说,你带过来我才愿意给你钱(一次性)…因为从目前各种情况分析来看…期望值已经不高了”。
  • 原告进一步说“她愿意跟你带过来跟我见面,也就知道我对她是至少有那么点意思的…”。
  • “6月9日 中午12:21”时间分隔线出现在上述全部对话的下方
  • 该截图直接证明:
    1. 合同履行标准“带到身边”系被告主动承诺而非原告单方面要求。
    2. 全部合意在6月9日12:21之前即已达成。
    3. 结合1万元转账电子凭证显示的付款时间14:08:40,从约定到付款至少间隔约2小时,铁证“先有约定、后有付款”。
  • 对应文件:当初最后和他理论截图给他理论说"带过来"的具体意思的凭证.jpg

截图二

  • 被告关于“建立链接”的完整自述(重要证据,约发于6月16日后2-3天内)。
  • 被告原话包括:
    • “我选择了微信的‘认识’为后续书写故事提供了可能,这是最好的选择”
    • “这段因果属于我的部分已经结束,我的任务就是在茫茫人海冥冥虚空建立你们的‘认识’和‘链接’,我现在会你和M,属于你们的认识已经建立,如果她喜欢你,一定会添加你。很抱歉因个人原因实在无法操心这件事,在医院里,在万忙之中我顶住压力码下这段字,祝好”
    • 被告随后还发送了一段0:35的视频(疑似展示推送M微信的过程)。
  • 该截图直接证明被告事后单方面将履行标准从“带到身边”降格为“建立认识和链接”,与此前“带到你身边算结束”的约定构成明显矛盾。
  • 时间推算:该截图中的时间分隔线显示“昨天 晚上7:49”(为相对时间)。结合证据6中的视频证明被告于2025年6月18日拉黑原告,而截图中原告被拉黑后的消息显示“被对方拒收”,说明截图拍摄时间应为6月18日当天或此后。据此推算,“昨天”对应的是6月17日,即被告“建立认识和链接”的自述发送于2025年6月17日晚上7:49。这与被告收取4万元尾款的时间(6月16日20:13:53)仅相隔1天,进一步体现被告收款后迅速变脸的行为模式。

截图三(同一张截图下方)

  • 原告被拉黑后发送的回复。原告的消息内容为:“我并不怀疑你做事认真的态度,这我是认可的。但最终结果确实没有达到我的要求。行吧,那就这样吧,我已经说了这个事儿,我抱怨你的一部分也在抱怨我自己,因为我自己没有把需求说的太明白。”
  • 消息下方显示**“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证明原告在发送该消息时已被被告拉黑**,被告极可能未收到该消息。
  • 风险提示:原告在该消息中说“我自己没有把需求说的太明白”,被告如看到可能据此主张“原告自认约定不明”。但:
    1. 同一消息中原告仍坚持“最终结果确实没有达到我的要求”。
    2. 该消息已被对方拒收,被告大概率未看到。
    3. 即使被告看到,该表述属于原告事后的情绪性自我反思,不构成对合同条款的法律认可或变更。

6. 被告拉黑原告的界面截图及时间证明

  • 微信及B站均被拉黑,证明被告系统性切断所有联系渠道,而非一时冲动。
  • 对应文件:最后他拉黑我截图.jpg(微信拉黑)、b站他拉黑我凭证.jpg(B站拉黑)、证明当初他拉黑我的截图是在 2025 年 6 月 18 号时就发生的.mp4(屏幕录制视频,证明拉黑截图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即收款后仅2天)

7. 原告保留的M完整版视频

  • 系被告拍摄并发送给原告的完整版本,视频中被拍摄者明确要求不要上传且要求打码,被告均未遵守。事后M得知后要求下架并威胁报警。
  • 对应文件:Mae-original version.mp4(存储于proof根目录,文件大小约478MB);另有视频截屏 该女孩的微信视频截屏(摘自他给我的视频).jpg

8. 被告B站账号信息及出镜视频

  • 账号名从“街拍队长”更改为“外国语White”。
  • 对应文件:他的照片摘自他的b站视频.png(被告本人照片,摘自其公开视频)、(他的b站个人出镜视频)帮一位新疆女生拍照,送一张拍立得给她 - 街拍队长.mp4(被告以“街拍队长”身份发布的B站视频原件,包含被告本人出镜画面,可用于证明被告身份)

9. 中间人微信好友申请截图(两张)

截图A(联系人列表)

  • 原告微信联系人列表截图,显示案涉中间联系人“Kaloyan Dudev(Koko)”的好友申请状态为**“已过期”**(即对方从未接受原告的好友申请)。
  • 原告向该中间人发送的消息完整内容为“Can I add you and help me do a favor, thanks”。
  • 同一截图中亦显示被告“BH白桦其(街拍摄影师)”的微信(状态“已添加”)。
  • 对应文件:他加我及后来让我加那位保加利亚小哥的微信添加记录.png加保加利亚那个中间人小哥的微信,但没被理睬(过期了).png

截图B(中间人个人资料页)

  • 案涉中间联系人 Kaloyan Dudev(Koko)的微信朋友资料页截图,其中“来源”一栏明确显示**“来自分享的名片”**。
  • 该来源标记系微信系统自动生成,表明此联系人系由第三方通过微信名片分享功能推送给原告的,排除了原告通过搜索、扫码、群聊等其他方式自行获取的可能性
  • 对应文件:证明该保加利亚小哥的的确确是被分享的名片.png

两张截图的综合证明力

  • 被告所提供的中间人联系方式实际上毫无用处,中间人从未回应原告。
  • 原告确实按被告指示尝试联系中间人,但无果。
  • 原告当时发送“Can I add you and help me do a favor, thanks”这一简短英文好友申请,表面上看接近普通陌生人开场,但在本案具体语境下,其前提是该联系人系被告通过名片主动分享而来。故该申请更接近于原告顺着被告提供的现成线索继续推进,而非凭空对第三人进行无端搭讪或骚扰。
  • 该中间联系人的微信名片显示姓名为Kaloyan Dudev、昵称为Koko;从姓名判断其为保加利亚人,且与被告所述情况一致。
  • 该联系人系通过名片分享获得。在本案语境下,唯一有动机且有能力向原告分享该案涉中间联系人微信名片的人只有被告。虽然微信“来自分享的名片”不会显示分享者身份,但结合被告在截图二中自述“建立你们的‘认识’和‘链接’”,以及原告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任何其他渠道接触该联系人或其所在圈子的事实,法官可据此合理推断分享名片者即为被告。
  • 进一步说,既然该联系人是被告主动推送给原告,原告随后尝试添加对方而未获回应这一结果,反而能够说明:被告所提供的“关系链条”并不当然具有可用性,也不能仅凭分享名片这一动作就认定其已经完成了有效的介绍、沟通或促成义务。

已丢失的证据

  • 被告通过QQ邮箱发送原始完整街拍视频的邮件——邮件已删除(但视频文件本身原告仍保留,见证据7)。
  • 被告通过邮箱发送的寻人过程视频(包括证明被告加上女孩微信的视频)——邮件及视频均已删除,不再可用。

10. 第三方数据恢复获取的被告语音消息(补强证据)

来源说明

  • 原告通过委托技术人员,使用两种不同的数据恢复工具对原告手机(荣耀品牌,通过Windows 10电脑连接操作)进行数据恢复,分别生成了两段屏幕录制视频作为恢复过程的佐证。
  • 使用的工具包括:
    1. 美亚柏科AFA9500 Aurora Forensic——这是由美亚柏科(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188)出品的专业电子取证工具,广泛应用于中国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电子证据提取工作,在司法实务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2. 飞零数据恢复工具(作为辅助验证)。
  • 两种工具独立恢复出的内容互相印证。
  • 需注意:操作方系原告委托的技术人员而非司法鉴定机构,证据效力可能受到一定质疑,但所使用的AFA9500工具本身系司法机关常用的取证工具,其提取结果应具有较强的可信度。
  • 对应文件:数据恢复了1条视频凭证(1).mp4(AFA9500 Aurora Forensic恢复过程录屏)、数据恢复了1条视频凭证(2).mp4(飞零恢复过程录屏)

关键恢复内容

  • 被告于2025年6月17日00:06:45发送的一条微信语音消息(原始语音文件显示“文件获取失败”,但语音转文字内容已恢复)。
  • 发送者显示为“BH白桦(BH白桦其(街拍摄影师))(BH18339129202)”,与被告微信号完全一致。
  • 语音转文字完整内容:

“或者我提前跟他说一声,我说明天去不了,或者是去的话,或许会跟妹儿吵架。而且,如果我把这个事情跟这个保加利亚人说,我觉得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跟他们那个圈子里所有人说了。嗯,我从上大的这个留学生圈子里面大概了解情况,就是他们这圈子很小,就这么些人。然后一个人有个什么事情了,搞不好一栋楼一个班,他很快就会知道了。所以,这个事情还是得,慎重一点,可能会适得其反。但这些都听你的意思,东哥。”

上下文背景

  • 该语音消息的前因是:
    1. 被告在当晚第二通电话中告知原告“明天去不了”。
    2. 原告随即要求被告将案涉中间联系人的微信推送给自己。
    3. 原告尝试添加该案涉中间联系人(Kaloyan Dudev),但对方未回应。
    4. 原告再次联系被告,请求被告向中间人说明原告的身份和来意。
    5. 被告发送了上述语音消息作为回应。
  • 该上下文说明:被告在收款后并未主动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原告系自行尝试联系中间人无果后才回头求助被告,而被告的回应仅是口头分析局势的困难性,仍未采取实际行动履行“带到身边”的合同义务。

该条语音的证明价值(共五点)

  1. 被告亲口确认案涉中间联系人的存在——被告在语音中明确提到“保加利亚人”,与中间联系人截图(Kaloyan Dudev)完全吻合,直接证明该联系人系被告所找。
  2. 被告在收款仅约4小时后即已明确知道“明天去不了”——时间戳2025-06-17 00:06:45距收款时间(20:13:53)约4小时,被告自己说“明天去不了”“或许会跟妹儿吵架”,证明被告在收款当晚即已确知无法履约。
  3. 被告认为继续推进“可能会适得其反”——说明被告自己也判断合同目的已基本不可能实现。
  4. “东哥”的称呼与原告姓“董”吻合(东/董同音),确认对话对象为原告。
  5. 被告微信号BH18339129202与转账电子凭证中的收款方微信号一致,确认发言者身份。

证据效力风险分析

  • 该证据存在以下被质疑的风险:
    1. 操作方系原告委托的技术人员,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2. 系远程操作,存在理论上的篡改可能。
    3. 原始语音文件未能恢复,仅有语音转文字内容。
  • 但:
    • 提取工具AFA9500 Aurora Forensic系美亚柏科出品的专业司法取证工具,广泛应用于公检法系统,其提取结果的可信度远高于普通消费级恢复软件。
    • 民事案件采“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要求刑事级别的证据确信度。
    • 该语音内容与多项独立证据高度吻合(保加利亚人、东哥称呼、微信号、时间线),伪造成本极高且无合理伪造动机。
    • 两种不同工具独立恢复出相同内容,互相印证。
    • 如被告否认该语音真实性,可要求被告提交其手机中同一时段的完整聊天记录以供核实——如被告无法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该语音内容的真实性。

使用建议

  • 在诉讼策略上,不应将该证据作为主力证据,而应作为补强证据使用——先以转账凭证、聊天截图等“硬证据”建立主线事实,再以此条恢复记录补充印证“被告收款当晚即已明知无法履约”这一关键事实。

11. 专业数据恢复导出的微信聊天记录HTML文件(补强证据的书面载体)

  • 由专业数据恢复机构从原告手机中提取导出的结构化HTML文件,包含1条恢复出的聊天记录。
  • 该文件的价值在于:
    1. 包含完整的被告微信元数据——昵称“BH白桦”、微信号BH18339129202、内部ID wxid_xfe0zw2gw24u22、备注“BH白桦其(街拍摄影师)”、性别男、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2. 精确的时间戳(2025-06-17 00:06:45)。
    3. 记录以红色加粗标记为“恢复记录”,并注明“语音转文字记录”,体现恢复工具的专业性。
  • 内容与证据10中的视频录屏完全一致。该文件可打印后作为恢复结果的书面载体提交法庭,比视频录屏更便于法官快速查阅。
  • 对应文件:BH白桦其(街拍摄影师)(BH18339129202)/Msg.html
  • 注意:该文件仅包含1条恢复记录(即证据10中的2025年6月17日00:06:45语音转文字),不包含完整聊天历史。原先的 image/、video/、voice/ 附属文件夹已不存在(原始语音文件显示“文件获取失败”,仅语音转文字已恢复)。

四、证据缺陷与不利事实(必须告知律师)

1. 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已被原告删除

  • 原告因试图放下此事而主动删除。无法还原完整的协商过程、被告是否有过其他承诺或解释、双方是否对“带过来”达成最终一致。这是本案最大的证据短板。
  • 法庭上建议表述为“聊天记录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整保留”,而非“主动删除”。
  • 庭审陈述建议(关于为何删除记录)

“事情发生后,我一度情绪低落,不想再面对这件事,所以删除了部分聊天记录,想让自己放下。但冷静下来仔细复盘后,我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侵害了我的权益,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返还。”

  • 该表述完全真实,且避免了“放弃”“反悔”等在法律上对原告不利的措辞。绝对不要在庭审中说“我当时放弃了后来又反悔了”——“放弃”在法律上是一个有明确含义的债权处分行为(免除债务),而原告从未作出过此等意思表示。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怠于行使权利”,不等于“放弃权利”。诉讼时效3年(至2028年6月届满),原告目前起诉完全在时效内。

2. 关键电话沟通内容无录音

  • 6月16日当晚被告声称“找到了”、约定“明天一起去”、事后称“被女孩骂了”等核心情节,仅有原告单方陈述,无客观证据佐证。

3. 被告通过邮箱发送的寻人过程视频已丢失

  • 该视频原本可证明被告确实加上了女孩微信但仅限于此,属于“被告仅完成部分而非全部义务”的关键证据。现已不可用。

4. 被告确实提供了部分服务

  • 通过寻人找到了案涉中间联系人,并通过其获得了女孩的微信联系方式。被告可据此主张已完成“建立联系”的义务。但按原告主张的合同标准(“带到身边”),这远未达到履行要求。

5. 原告支付4万元尾款时的认知基础需要重点说明

  • 原告是在接到当晚第一通电话、听信被告“人真的找到了”“明天一起去见面”的表述后支付4万元尾款,而非在明知履约失败的情况下付款。
  • 尽管第二通电话的坏消息发生在付款之后,对方仍可能据此主张原告自愿支付、认可当时履行进度,因此需在诉讼中重点强调两通电话的先后顺序。

6. 关于1万元预付款

  • 原告表示并未在聊天中明确使用“定金”二字,不宜主张定金罚则。

7. 原告在争执中骂了被告

  • 被告可能以此作为拉黑的正当理由。但这不影响合同纠纷的实体认定。

8. 原告最后一条被拒收消息存在被利用风险

  • 原告在被拉黑后发送的最后一条消息中称“我自己没有把需求说的太明白”,存在被被告利用为“原告自认约定不明”的风险。
  • 但该消息已被对方拒收(被告大概率未看到),且同一消息中原告仍坚持“最终结果确实没有达到我的要求”。
  • 律师应准备好应对策略:如被告以此条消息抗辩,可主张:
    1. 该消息系情绪低落时的自我反思,不构成合同条款的认可或变更。
    2. 原告所称“需求”是指细节层面的期望管理,而非否认“带到身边”这一核心约定。
    3. 该消息发送时原告已被拉黑,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未到达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 原告当时的真实心理状态(三点,供庭审应对时使用)
    1. 当时头脑不清醒——刚经历被告突然变卦、收款后翻脸的打击,情绪混乱,措辞不够精确。
    2. 不想和被告闹得太僵——原告当时仍希望与被告维持一定关系,期待未来被告可能回心转意继续帮忙,因此故意语气放软,属于社交性的缓和姿态。
    3. 得知被告在医院,出于人情世故的体谅——被告在其最后一段自述中提到“在医院里,在万忙之中我顶住压力码下这段字”,原告出于基本的人情,不愿在对方身处困难时步步紧逼,想等对方处理好再说。
  • 这三点的核心逻辑:原告说“没有把需求说的太明白”,真实含义是“我在沟通态度和方式上没有足够强硬”,而非“我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对方看到的“带到你身边算结束”白纸黑字就在那里,约定本身是明确的,原告自我检讨的只是自己的沟通态度和方式。
  • 推荐的庭审应对话术(如被告以此抗辩时使用)

“那句话是在对方刚告诉我他在医院的情况下,出于人情世故的缓和。我当时不想在对方困难的时候追着不放,想等他处理好再说。‘没有把需求说太明白’指的是我在沟通过程中的态度和方式不够强硬,不是否认‘带到身边’这个约定本身——那个约定白纸黑字写在聊天记录里。”

  • 反讽效果:原告在得知被告处于困难(在医院)时选择缓和和体谅,而被告收到原告善意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原告拉黑。这一对比本身可以让法官清晰感受到双方的态度差异和被告的诚信问题。此点不需要主动提起,在法官问到时自然呈现即可。

9. 原告整体态度软化是否构成“放弃债权”(法律分析)

  • 法律上不构成放弃。放弃债权(免除债务)是一个需要明确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575条),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偿还/返还”。原告从未作出此等表示——同一条消息中原告仍坚持“最终结果确实没有达到我的要求”,这恰恰证明原告对合同未履行的认知从未动摇。
  • 该消息未到达被告。“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意思表示以到达对方时生效(《民法典》第137条)。被告未收到,该消息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可能构成对债权的放弃。
  • 删除证据、暂时不追究 ≠ 放弃权利。原告删除聊天记录后有一段时间未主动追索,这在法律上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在诉讼时效(3年)内,债权人有权随时重新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至2028年6月届满,原告起诉完全在时效内。
  • “行吧那就这样吧”不构成弃权声明。这是日常口语中的情绪化表达,不具备法律上“免除债务”所要求的明确性。类比:朋友之间说“算了算了”,在司法实践中从未被认定为正式的债权放弃。
  • 庭审建议:这些分析属于防守准备,不需要主动陈述。仅当被告方或法官提出“原告是否已放弃权利”时,再逐点回应即可。

10. 原告B站公开帖子与法律文档之间的措辞差异风险

  • 原告在B站发布了一篇公开吐槽文,且已于2026年4月10日23:01做过一次修改。现版本帖子中对应表述为:“最终,在他的说服下,我同意:先支付1万元启动资金;他删除了所有平台的视频(我看到了他删除的截图, 但事实上,我没有要求他删除平台视频,因为这对我也没什么意义。);找到人并带来见面后,再支付剩余4万”。
  • 与旧版本相比,现版本已经明确补入“原告并未要求删除平台视频”的说明,这一点有利于降低“删除视频属于合同对价”的风险,但尚未完全消除该风险。
  • 但实际情况是:
    1. 原告从未要求被告删除视频。
    2. 被告是在收到1万元后自行决定删除并发送截图,原告仅以“OK”手势表示收到。
    3. 即使现版本已加括号说明,帖子仍将“他删除了所有平台的视频”放在“我同意”的三项内容之内,形式上仍可能被对方借题发挥,主张删除视频属于双方安排的一部分。
    4. 双方聊天截图中的核心约定明确为“带到你身边算结束”,不涉及删除视频(见证据5截图一)。
  • 律师应提前准备好对该帖子措辞的解释方案,以防被告将其作为证据提交。
  • 此外,现版本帖子仍存在以下几项需要向律师明确说明的差异或风险:
    1. 时间表述仍不够准确——帖子称“3月在B站看到”,而现有充值凭证只能明确证明第一笔3000元发生在2025年5月12日。这会给对方留下“公开陈述与证据时间线不一致”的攻击空间(见证据1)。
    2. 对被告知悉障碍时间的表述偏满——帖子写“就在我转账前(晚上7点半左右),女孩已经通过微信把UP主骂了一通”,但这一点在当前案卷中仍主要属于原告复盘后的判断,缺乏直接书面证据。相比之下,README现版本采取的是更稳妥的写法:仅能较确定地说,被告至少在第二通电话时已经明确知道出现严重障碍。
    3. 关于怀孕/医院时间点存在冲突——帖子在“6月初”部分写“他确实很缺钱(他说他女朋友/老婆怀孕了)”,而README其他部分目前写的是原告直到6月16日当晚第二通电话时才得知其在医院及相关困难情况。二者不能并存,必须与律师核实后统一口径。
    4. “我手里有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现状不一致——帖子尾注写“我手里有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但本案实际情况是: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已删除,目前仅保留碎片截图及专业恢复出的部分记录。该句若继续公开存在,会被对方抓住用来质疑原告陈述真实性。
    5. “网络诈骗”等标签和整体措辞偏刑事化——帖子标签含“网络诈骗”,正文整体也偏向公众控诉语言;而README当前定性为民事委托合同纠纷。若继续保留公开帖子,容易被对方反指原告在公开平台作出过度定性。
    6. 与案件主线无关的扩展内容过多——例如“最近又开始活跃了”“别信他说自己是大学生”“在上海某航空公司修飞机”等内容,若无法以稳定证据支撑,容易分散争点,且增加名誉侵权反制风险。
  • 综合以上情况,现版本帖子较之前已有改进,尤其是对“删除视频非原告要求”这一点已作重要澄清;但从诉讼准备角度看,仍不建议将该帖子继续作为公开对外文本长期保留。更稳妥的做法仍是:
    1. 尽快把现版本全文、编辑时间、页面截图一并保存归档,交给律师。
    2. 与律师核实上述冲突点后,决定是否删除该B站帖子。
    3. 如律师认为暂不删除,也应至少评估是否继续保留其中关于“完整聊天记录”“怀孕时间点”“网络诈骗标签”“航空公司修飞机”等高风险表述。

五、可能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细节(证据外事实)

以下事实无直接书面证据,但原告可以当庭陈述,法官可能据此形成心证:

1. 6月16日当晚实际存在前后两通微信电话

  • 第一通电话约在17:30至18:00后,被告明确说“人真的找到了”并主动提出“明天一起去见面”,还提到“这周是最后一个礼拜,考完试就准备回去了”。
  • 原告正是基于这第一通电话所传达的“找到了、能见面”这一信息决定付款,而非基于“已推送微信名片”。

2. 交换生时间线与被告的明知(关键事实)

  • M在视频中自述为来上海做一个学期的交换生。被告于2025年2月下旬拍摄该视频,并于当时尝试添加其微信;至于公开视频上传时间,原告目前倾向判断为2025年3月上旬左右,但尚待进一步核实。到2025年6月,一个学期的交换期已接近尾声(见证据7证据8)。
  • 被告在6月16日第一通电话中明确告知原告“这周是最后一个礼拜,考完试就准备回去了”,说明被告在收取4万元尾款时已经明确知道
    1. 女孩即将考完试回国。
    2. 留给被告履行“带到身边”承诺的时间窗口仅剩几天甚至已经来不及。
  • 被告在明知合同标的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仍然收取全部尾款且事后拒绝退还,体现出明显的主观恶意。
  • 该时间线可通过M在视频中关于交换生一学期的自述、被告后续尝试添加其微信的记录、以及中国高校春季学期通常于6月中下旬结束的公知事实加以佐证;至于公开视频具体上传日期,如后续能够补到平台时间戳,可再进一步固定。

3. 第二通电话与收款顺序

  • 原告于20:07:40转账后,被告看到转账,才又打来第二通微信电话,告知原告其加上M微信后被对方责骂、第二天可能去不了了;但挂完电话后仍然收款(20:13:53收款,间隔仅6分13秒)(见证据3)。
  • 这表明坏消息发生在付款之后、收款之前,而被告在明知履约已出现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立即收款。

4. 被告收款后立即改变承诺

  • 从“明天我跟你一起去见面”变为“你自己一个人去吧”,且未提供有效替代方案,未退还任何款项。

5. 原告给予了被告合理的补救机会

  • 原告明确提出两个选择:
    1. 继续把人带过来。
    2. 退还4万元。
  • 被告两者均拒绝。

6. 被告明确拒绝退款后拉黑

  • 被告并非因争吵而一时冲动拉黑,而是在明确拒绝退款之后切断联系。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解读为“自知理亏”或“逃避责任”(见证据6)。

7. 被告的视频拍摄与上传行为

  • 涉及M的视频经确认为未经本人同意的偷拍,且视频中被拍摄者明确要求不要上传并要求打码处理,被告均未遵守。事后M得知视频被公开上传后,要求全部下架并威胁报警,被告虽道歉但辩称“视频里没说不能上传”。这一行为可供法官评估被告的诚信度。被告B站上其他视频的拍摄方式原告无法逐一确认(见证据7证据8)。

8. 被告对5万元的主动性

  • 原告表示被告非常想要这笔钱,是被告主动提出交易方案、主动要求支付预付款、且在争执后拒绝归还的。被告自始至终表现出强烈的获取款项意愿。
  • 被告声称其女友/妻子怀孕,急需用钱——但原告直到6月16日当晚第二通电话时才得知此事(被告在电话中提到自己“在医院里”),此前3000元阶段原告并不知情。该事实佐证被告为获取款项不惜施压的动机。

9. 原告的心理状态

  • 原告表示自己是出于“信任”和“怕对方以为自己赖账”才先行支付4万元尾款,而非认可“加上微信”即为完成。原告支付时的认知前提是“人找到了,明天一起去见面”。

10. 原告在6月协商时已对履行可能性表达过犹豫

  • 原告表示在6月初讨论是否继续推进时,自己其实不太愿意,因为到6月份交换生学期已接近尾声,“理论上可能来不及了”。
  • 这说明原告对时间紧迫性是有认知的,但最终被被告说服并支付了款项。此事实可佐证被告对原告的“蛊惑”和极力促成付款的行为模式。

11. B站6000元的背景意义

  • 虽然B站打赏的6000元在法律上较难追回(可能被视为赠与,或至少属于5万元正式约定之前的情义性给付),但这两笔款项均发生在5万元正式方案形成之前,尤其第二笔3000元系在被告称自己遇到麻烦、进度放缓时,原告出于情义和支持其继续帮忙寻找而支付。该事实仍可说明被告从B站阶段起就在持续向原告收取款项,并逐步将事务推向后续5万元方案(见证据1)。

六、“公序良俗”风险及应对策略

  • 潜在风险:被告方或法官可能质疑本案合同标的——花钱雇人寻找一名陌生女孩并“带到身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若合同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则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但法官可能因原告自身过错酌减返还金额。
  • 核心反驳(有书面证据):原告在现存聊天截图中明确写道:“她愿意跟你带过来跟我见面,也就知道我对她是至少有那么点意思的,那就说明1点,她很有可能没有男朋友……这就是期望值……”。该截图白纸黑字,是原告案头现有证据之一(见证据5截图一)。
  • 重点:“她愿意”是原告在书面上明确设置的前置条件。这直接、有据地证明:
    1. 合同的隐含前提是女孩本人自愿同意,原告完全尊重其个人意愿——这是整件事的根本逻辑前提。
    2. 原告从未要求被告以任何强迫、跟踪、胁迫或欺骗方式接触女孩。
    3. “带过来”的含义是“在女孩知情且自愿的条件下一同前来见面”,绝非“不顾其意愿强行带来”。
    4. 原告的诉求属于正当合法的社交需求,与婚介机构“介绍认识”的服务性质并无本质区别。
  • 庭审应对话术(如被法官或对方律师质疑公序良俗时):

“我在聊天记录里写的是‘她愿意跟你带过来’——这是前置条件,也是白纸黑字的书面表达。我的委托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女孩自愿的前提上,从未有任何强迫或骚扰的意图。这与婚介服务、朋友介绍认识的性质完全相同。”

  • 法律论证:委托他人代为寻人、介绍认识,在日常生活中本属常见行为(类似婚介服务、红娘牵线)。原告支付的报酬是对被告寻人劳务的对价,合同标的并非违法行为。相比之下,被告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偷拍并公开上传视频的行为,才是真正可能违反公序良俗和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见证据7证据8)。
  • 申请不公开审理:建议在起诉时或开庭前以书面申请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本案。理由:
    1. 本案涉及第三人M的个人隐私(偷拍视频、当事人肖像、私人生活)。
    2. 涉及原告本人的私人感情事务。
  • 实践效果:不公开审理可避免法官在“公序良俗”问题上因顾虑旁听观感而趋于保守;在封闭环境中,法官只需聚焦证据和合同条款本身。法官对该申请有裁量权,但本案申请理由充分,批准概率较高。
  • 策略建议:庭审中应主动简要说明原告的交友目的正当合法(核心论据即“她愿意”这一书面证据),避免被对方律师或法官在此问题上发难。但不宜过度展开以免引起法官对整个交易背景的进一步质疑。

七、案件定性建议

  • 不构成刑事诈骗:被告确实进行了寻人工作(花费5-7天暗访),通过中间人获取了女孩微信联系方式。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标准的理解不同(“带到身边” vs “建立联系”),属于民事委托合同纠纷。
  • 民事案由建议:委托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备选)。
  • 诉讼请求(建议)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50,0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25年6月9日起、40,000元自2025年6月1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等,如有)。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利息计算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司法实务惯例,合同解除或无效后返还款项的资金占用费按同期LPR计算。当前一年期LPR约为3.1%,按此粗算:1万元(约10个月)利息约258元 + 4万元(约10个月)利息约1,033元,合计约1,291元。金额虽不大,但应一并主张以体现权利完整性。
  • 关于律师费承担:中国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并非当然获支持,但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能酌情支持:
    1. 合同中有约定(本案无)。
    2. 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且原告维权确有必要。
  • 本案被告收款后拒绝退还、拉黑原告逃避责任,可据此主张。即使法院不予全额支持,作为诉讼请求写入也无风险。建议如有请律师,保留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
  • 关于B站6000元:不在本次诉讼中主张追回,可作为背景事实说明被告的持续收款行为模式。
  • 关于1万元预付款:不主张定金罚则,统一按“合同价款”主张返还。
  • 诉讼费用预估:本案标的额5万元,法院受理费仅约1,05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超过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5%收取,即50 + 40,000 × 2.5% = 1,050元)。如原告胜诉,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如原告自行诉讼不请律师,则总成本仅为该受理费。
  • 风险提示:因原告删除聊天记录且对约定内容举证不足,存在部分败诉风险(法官可能只支持返还2-3万元,或驳回)。但原告持有的“带到你身边算结束”截图是强有力的证据,若法官采信,全额返还的可能性也存在(见证据5截图一)。

八、律师需协助事项

【强烈建议:尽早聘请律师全程代理】

原告对民事诉讼程序不熟悉,本案涉及证据核查与补强、调查令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状撰写、庭审应对策略等多个实践环节,任何一环处理不当均可能影响胜诉结果。建议在正式立案前即委托上海本地有民事合同纠纷经验的律师全程代理。律师费已列入诉讼请求第3项,胜诉后可申请由被告承担;即使法院未全额支持,与获得专业保障的价值相比,自费承担亦属值得。请务必保留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

  1. 申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已完成。4万元凭证已导出,确认被告实名为“白桦其”。1万元凭证如尚未导出,建议一并申请。
  2. 【重要】诉前/立案时申请财产保全:被告被拉黑后无法联系,需防范其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建议在立案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名下微信零钱/财付通账户(关联微信号 BH18339129202)及银行账户。申请人需提供担保(通常为保全金额的20-30%,即约1万至1.5万元);如胜诉,担保金退还,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若不申请保全,即使判决胜诉,一旦被告账户清空,将面临“赢了官司、执行不了”的困境。
  3.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腾讯(财付通)调取被告的完整实名信息(身份证号、住址),同步为财产保全提供银行账户线索。
  4. 评估是否向B站调取被告账号信息(原账号名“街拍队长”,现改为“外国语White”)。
  5. 确定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与被告均在上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区法院)。
  6. 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不公开审理(见第六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建议由律师代为拟稿提交。
  7. 指导原告尝试进一步恢复已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数据恢复公司或微信官方途径)。
  8. 评估被告拍摄并上传M视频的行为(被拍摄者明确要求不上传且要求打码,被告未遵守,事后M要求下架并威胁报警)是否可作为辅助证据支撑被告的诚信缺失,但需注意不要使法官对整个交易的合法性产生质疑。
  9. 提前准备“公序良俗”问题的应对方案(见第六节):核心论据是“她愿意跟你带过来”的截图书面证据,确保庭审中被法官或对方律师质疑时能从容应对(见证据5截图一)。
  10. 准备起诉状及证据清单,以委托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按第七节建议的四项拟写。
  11. 谨慎评估是否接触案涉中间联系人 Coco(Kaloyan Dudev)以作补强:现有材料已足以证明该中间联系人客观存在,且系被告通过微信名片分享给原告(见证据9证据10)。从证明力上看,Coco 如愿意回复,可能仅对以下事实形成补强:其是否与M在同一留学生群体中相识、被告是否曾于当时联系过他、其是否曾将M的联系方式推送给被告。但该线索并非本案主证明方向,且存在打草惊蛇风险:如Coco仍与被告保持联系,原告贸然接触可能导致被告提前删改、筛选或重构其手机内相关记录。故建议律师结合立案节奏、财产保全和被告答辩情况综合判断,原则上不建议由原告在诉前自行主动联系;如确需接触,也宜由律师先设计接触时机、沟通边界和固定证据方式。
  12. 【庭审策略备注——不写入诉状】对被告手机申请电子取证鉴定
  • 核心思路:原告已通过AFA9500 Aurora Forensic恢复出被告于2025年6月17日00:06:45发送的关键语音消息。如被告在庭审中否认该语音真实性或否认聊天内容,原告可当庭申请法院对被告手机进行电子取证鉴定,调取双方微信完整聊天记录(见证据10证据11)。
  • 为什么不写入诉状
    1. 避免打草惊蛇——诉状会送达被告,被告收到后可能立即清除手机数据或更换手机。
    2. 避免暴露底牌——保留在庭审中作为反击手段的突然性。
    3. 避免给法官留下“原告证据不足”的初始印象。
  • 最佳触发时机:等被告在庭审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再提出:
    1. 被告否认AFA9500恢复的语音消息真实性。
    2. 被告声称聊天记录中没有“带到身边”的约定。
    3. 被告主张自己已完成全部义务。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第95条(证据妨碍规则——如被告持有证据拒不提供,法院可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 如被告拒绝配合鉴定:依据《证据规定》第95条,法院可认定原告关于聊天内容的主张成立。被告拒绝配合取证本身也会严重损害其在法官心中的可信度。
  • 费用处理: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交,如原告胜诉或鉴定结果支持原告主张,鉴定费最终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第3项已将鉴定费列入合理维权费用范围。

备注:以上摘要已尽力做到客观、完整,包含对原告不利的事实和证据缺陷,供律师评估案情和诉讼策略使用。所有邮箱视频及被告寻人过程的暗访视频均已丢失,不再列入可用证据。